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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等组织应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地域范围的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包括:
  (一)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质量监测、抽查或检查等;
  (二)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三)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
  (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所用的试剂、方法的评估;
  (五)公开发布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定期上报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资料汇总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产前诊断技术质量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并且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自查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当定期上报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后者将资料汇总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四十二条 提供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
  第四十三条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中使用的方法,应以最大限度减少假阳性、假阴性为原则,所用的设备、试剂必须严格遵照《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文件执行,并有相应的注册证书。
  第四十四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转诊会诊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并建立追踪观察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全省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病例,应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档案资料保存50年。
  技术档案应包括:产前诊断有关病历、检查结果、知情同意书、胎儿结局等。
  第四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做好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汇总、报告和分析工作。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信息统计纳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体系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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