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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市人事局 二○○六年五月)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自发文之日起,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所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试行人事代理制度。

  三、下列人员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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