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