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三章 预测与预警

  第八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各排污单位的监测,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黄河、大通河、湟水河、庄浪河、宛川河兰州段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居民集中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主要排污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水平,及时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隐患。
  第九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县、区政府部门得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并及时启动本辖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兰州市环境监理所值班室,值班电话12369。
  第十一条 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二条 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向县、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市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超过较重(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并上报省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