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辖区政府,各保险公司、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项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对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对应急工作中出现过失行为及应急工作中畏缩不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降职、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犯有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处理:在开展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政府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安排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期处置工作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