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兰州市环境监理所值班室,值班电话12369。
第十一条 市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二条 当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向县、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及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当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市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当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市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超过较重(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并上报省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组建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理所、环境监测站、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各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组成。社区志愿者队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第十五条 迅速报告。一旦发现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或责任单位报告。公民有义务通过12369、12345、110等公众服务电话和其它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兰州市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市、县(区)联动机制。接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