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物价局负责事故状态下市场价格监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出现可能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经济委员会、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天气变化情况的气象资料。
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应急工作中,市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援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市民政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章 预测与预警
第八条 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和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及时消除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隐患。
第九条 突发性辐射事故信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县(区)政府部门得到突发性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性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得到突发性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送。市、县(区)、乡(镇)政府得到突发性核事故信息应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环保部门报送。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并及时启动本辖区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