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8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4〕119号)(下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良好,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既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的新形势,又有别于现行国家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新模式。针对《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此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2006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