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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3、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隐患。

  四、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对于下列企业和品种应进行重点检查: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及注射剂生产企业;

  2、近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近两年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4、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的企业。

  药用辅料、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方案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五、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应齐全、完整。
  5.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应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状况。
  10.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具体检查内容见《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一)。

  六、责任与分工

  (一)市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察和总结。(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指导各分局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各分局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分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七、工作安排

  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做好本辖区内整治药品生产秩序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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