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编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征求考评对象的同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云南政报》或《云南日报》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应当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评议考核,同时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同级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