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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
(津政发[200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有关精神,我市部分中小学1994年进行了“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改制试验。十几年来,中小学改制学校在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深化改革、有退有进、加强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在3至5年内实现改制学校“软着陆”。
  (二)坚持改制学校必须具备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原则。在深化改革、加强规范的过程中,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仍可按照老生老办法,进行收费管理和教学管理,但不得存在校中校、校中班。正式转为民办性质的学校也必须依法规范运作。
  (三)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辐射作用,确保接受优质教育学生的比例高于当前的水平。清理整顿完毕之后,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比例不少于85%。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师待遇不出现大的波动。
  二、工作内容
  (一)自2006年起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凡有改制小学的区县可以选择1所改制小学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学校规模控制在36个班,其他改制小学逐步退回公办学校。
  (二)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初中从今年起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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