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天津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保护职务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外商的知识产权沟通机制。定期发布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本市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
(二十九)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应用与重大产品产业化,予以重点支持。定期编制《天津市行业共性技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共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定期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5]19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通过技术市场购买他人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登记,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本市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向周边地区转移,发挥本市技术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促进军民结合。由相关部门和涉及国防技术研发单位,组成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促进两用技术成果的双向转移。在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对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的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本市技术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企业、社团给予支持,对完成并发布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的主提议人(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吸引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学会等组织和机构来津或与本市企业、机构开展合作。
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深入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制定《天津市授衔专家管理办法》。实施天津市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对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重大人才培养计划的拔尖人才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鼓励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开展,对有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和会议,科技专著的出版,给予专项支持。
(三十二)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制定天津市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采取股权(份)奖励、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方式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协议方式获得股权(份)或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