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一)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实施细则。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措施
(二十二)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限制盲目与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耗能、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进口装备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确保国内企业有足够的分包比例。
(二十四)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对订购和使用国产(本市)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予以优先安排。对重点产业或优势产业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重大装备的引进中,用户单位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参与,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六)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本市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二十七)鼓励掌握和创造知识产权。按照国家发布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结合天津产业需求和特点,编制本市的相应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加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规模,对申请专利特别是申请国际专利的企业,加大补贴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重点技术领域和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