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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成立相关的领导组织,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双向转诊单位要制定双向转诊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2、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双方不得截留病人。

  各区县卫生局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负责区域内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将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医院考核指标。并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定期检查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加大考评力度的同时,不断推广全市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逐步完善管理机制,使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障社区卫生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

  附:
双向转诊的指导原则

  一、上转条件:

  除急诊抢救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将下列患者上转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

  1、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者;

  2、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3、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4、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

  5、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6、凡属《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甲、乙类手术病例;

  7、甲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

  8、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9、患恶性肿瘤需要化疗者;

  10、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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