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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各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在省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依据工作标准开展本市(地)、县(区)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A级企业的评审和A级、B级企业的审批;市(地)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负责A级、B级企业的申报受理,B级企业的评审和C级企业的审批;县(区)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负责C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质量信用A、B、C级企业的证书、牌匾由省局统一制作,分级发放。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明确申报级别,向所在的市(地)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其中A级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地)局受理并汇总后统一提交省局。如经审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4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作出评审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评审合格的企业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质量信用B级等级申请后,可以免于现场评审:
  1、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
  2、获得陕西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质量信用A、B、C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陕西省质量信用A、B、C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适当简化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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