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责任,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屋,要坚决禁止出租。各级政府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和改造范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限时督促整改,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借助整治之机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步伐;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大力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消防安全技术,提高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和《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普查登记表
2.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附件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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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房)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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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地址 │ │出租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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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 │建筑面积 │ │承租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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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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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
│ 业主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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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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