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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逃生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房屋出租人搞好整改和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
  职能部门:综治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并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房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及沿街店铺违章简易搭盖整治,依法坚决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简易搭盖。工商部门负责对设置在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福州”,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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