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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村(居)为具体工作单位,公安、消防、综治、安监、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一),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全体房屋出租人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求房屋出租人在7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改活动,自觉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10月25日)。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各地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情况应填入《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中,于专项治理结束后上报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并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检查结果,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届时市政府将专门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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