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
(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
(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对招标主体、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组织方式等招标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市国土局审核。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索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定标底及标底的设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