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内容。
1.在禁煤区范围内:
(1)禁止销售煤炭;
(2)禁止建设存放煤炭场所;
(3)禁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燃用煤炭;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煤锅炉。
2.在限煤区范围内:
(1)2.8兆瓦(含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拆改,改造方向的顺序为:
①集中供热,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区就近实施联片采暖;
②型煤锅炉;
③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油和电等清洁能源锅炉。
要求瞬间升压的生产用2.8兆瓦及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的改造,由市环保局一事一议逐台审定改造方案。
(2)2.8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应以锅炉设计寿命期为界限自然报废淘汰。寿命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燃用型煤、兰炭,或者掺烧50%的不粘结煤过渡。
(3)7兆瓦以上(含7兆瓦)大型锅炉可选用以下方法作为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方案:
①必须使用符合《陕西城市用煤标准》中规定的优质煤(灰分小于15%,硫分小于0.8%)且均匀加入合理比例的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
②以50%的优质煤和50%的型煤、兰炭或不粘结煤混合燃烧实现达标排放。
(4)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减少热电厂燃煤烟尘污染负荷。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①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要求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
②经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同意允许以固硫代脱硫方案的情况下,应积极组织实施固硫设施的上马,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除型煤锅炉外,一律不许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其它燃烧原煤的锅炉。
(6)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一律不得使用煤炭和重油。
(7)民用蜂窝煤的管理必须纳入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范畴。
据统计,我市限煤区内民用蜂窝煤年用量近15万吨。蜂窝煤生产几乎全属于个体作坊式作业,民用蜂窝煤产品质量无法满足环保要求,再加上蜂窝煤炉燃烧后产生的污染物都是低空排放,难以得到有效扩散,污染物聚集于人群呼吸带中,民用蜂窝煤的污染已成为我市燃煤污染的重要贡献源,对民用蜂窝煤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必须予以加强。
①民用蜂窝煤产品干燥基全硫必须小于等于0.7%,高位发热量必须大于等于22MJ/kg,灰分小于等于34%。
②民用蜂窝煤的其它技术指标执行《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84-1999民用蜂窝煤》中的相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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