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危化品安全。加强剧毒、强腐蚀性、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对50个重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序岗位,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剧毒化学品运输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禁止上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防洪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垮塌、防爆炸、防中毒的“六防”工作。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抓好建筑安全。在高温酷暑季节,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防范,对人口密集地、移民建区、灾害多发区段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市政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
(六)抓好消防安全。认真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行挂牌整治制度,加大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事故的力度。加快城乡消火栓等消防公共设施建设,强化密集场所监管,健全群防群控网络,提高火灾预警和扑救能力。
三、开展检查督查,保证各项安全工作落实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亲自挂帅,深入一线,排查隐患,现场解决问题,保证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检查督查时间
200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为期1月。
(二)检查督查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18个督查工作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18个督查组要认真制订检查、督查方案,做到领导挂帅,人员到位,落实检查、督查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及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