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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包括:《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表》、年度工作总结等。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具本地区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度评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通过网上传递、邮寄或送达等形式报送年审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介绍机构上报的年审材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年度评议意见等,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年审。年审结果包括:通过、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开办条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职业介绍机构,暂缓通过年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0日。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审。
  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暂停、逾期未恢复职业介绍及相关业务活动且未说明理由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未能按期上报年审材料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上报终止日期后30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补报年审材料,逾期仍未上报的,视为未参加年审。
  第三十二条 不予通过年审或未参加年审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年审结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和网站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档案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档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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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号 │      │ 法人证书 │                    │
│      │      │ 名称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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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分类 │1、公共[  ];2、行业[  ];3、社团[  ];4、民办[  ];    │
│      │5、中外合资[  ];6、中外合作[  ];7、其它[  ]。        │
├──────┼────────────────────┬───────┬─────┤
│ 场所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机  构  │      │法定负责人及│      │  注册资金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      │      │      │ 公开服务电话 │     │
├──────┼──────┴──────┴──────┴───────┴─────┤
│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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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关系 │1、独立机构[                            │
│      │ ]                                 │
│      │                                  │
│      │2、主营机构[                            │
│      │ ] 下属职业介绍分支机构_______家                  │
│      │                                  │
│      │3、分支机构[  ] 主营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许可证号: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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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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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变更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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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项目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项目 │    变更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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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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