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包括:《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表》、年度工作总结等。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具本地区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度评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通过网上传递、邮寄或送达等形式报送年审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介绍机构上报的年审材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年度评议意见等,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年审。年审结果包括:通过、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开办条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职业介绍机构,暂缓通过年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0日。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审。
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暂停、逾期未恢复职业介绍及相关业务活动且未说明理由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未能按期上报年审材料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上报终止日期后30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补报年审材料,逾期仍未上报的,视为未参加年审。
第三十二条 不予通过年审或未参加年审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年审结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和网站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档案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档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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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号 │ │ 法人证书 │ │
│ │ │ 名称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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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分类 │1、公共[ ];2、行业[ ];3、社团[ ];4、民办[ ]; │
│ │5、中外合资[ ];6、中外合作[ ];7、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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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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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构 │ │法定负责人及│ │ 注册资金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 │ │ │ 公开服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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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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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关系 │1、独立机构[ │
│ │ ] │
│ │ │
│ │2、主营机构[ │
│ │ ] 下属职业介绍分支机构_______家 │
│ │ │
│ │3、分支机构[ ] 主营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许可证号: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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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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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变更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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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项目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项目 │ 变更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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