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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职业介绍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开办条件、经营服务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情况;
  (四)职业介绍及相关业务的行为规范情况;
  (五)职业介绍及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促进就业的成果
  (七)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记录单》的内容,采取实地检查、统计报表核查、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及设立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日常监察等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分支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追究主办机构的管理责任;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职业介绍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样式附后),如实、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给予客观评价。
  职业介绍机构跨区县变更地址的,其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移交新经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记录,每年组织开展职业介绍机构信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示警示信息,并通报区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情况,建立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组织开展政策学习、业务合作、交流经验、培训指导等活动,提高职业介绍机构的整体运营服务水平。

第五章 年审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以通告形式布置有关事项。年审内容:包括开办条件、日常服务运营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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