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根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2.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档案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检查评价记录单(略)
4.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经营业绩年报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协助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管理要求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其经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建档登记,并接受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