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体育竞赛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依法文明举行。
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对体育竞赛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
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
第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主办者)应当对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体育竞赛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