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4.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的要求,理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贸易、科技等政策,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海洋、林业、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
25.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每季公布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在评优创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环境保护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意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26.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健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环境信息,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座谈会、书面陈述、共同协商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污染受害者援助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立定期报告环保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一次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