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和中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继续清理整顿一批自然保护区,高标准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投入,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坚决杜绝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加强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监管,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特别是25度坡度以上且已开垦种植的区域,要严格实行退耕还林。要引导人口向城镇和其他经济区转移,逐步降低中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人口密度。
(十五)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对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风险评估,从省外地区引入外来物种以及应用转基因技术,应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进行转基因环境释放、生产性应用等试验要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和脆弱的区域从事外来物种引进。加大对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技术应用项目的环境监管,要在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较多的地区设立环境监测点;对违反规定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或进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行为要严格查处。要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调查工作,对已造成生态危害的椰心叶甲等外来入侵物种,要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予以控制和清除。
六、推进环境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十六)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未考核,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和奖惩制,对完成任务好的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对没完成任务、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政府或部门追究责任。
(十七)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要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重点抓好林浆纸、油气化工、禽畜养殖、水电、木材加工、高位池养殖等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区域布局和发展规模的控制。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的机构或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入区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强化“三同时”制度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水电开发项目必须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