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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评分标准

  (一)日常价格监测数据报告情况考核(1700分)

  《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月10、25日报表》75分,《36个大中城市粮油及副食品价格监测周报表》36分、《生猪、鸡蛋价格监测月20日报表》24分,《36个大中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月报表》34分,《猪肉、鸡蛋价格监测周报表》24分,《集贸市场肉蛋菜零售价格日报表》360分、《蔬菜批发市场批发成交价格日报表》360分、《海鲜市场零售价格日报表》430分、《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36分,《城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20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市农药、农膜价格监测旬报表》20分,《主要化肥出厂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市种子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旬报表》20分,《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旬报表》34分,《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旬报表》23分,《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旬报表》34分,《成品油价格监测周二.四报表》30分,《房地产价格监测月报表》25分,《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25分;鉴于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的特殊性,《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月报表》全年为30分。

  在以上各种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月10、25日报表》每次报告(据情况)缺报1个品种扣1分,迟报1天扣30分,迟报2天视为0分,其他所有的报告制度均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日期即上午11点前上报,每缺报一个品种扣1分,11点以后上报的视为0分。

  (二)应急价格监测数据报告考核(100分)

  根据各县(市)、区物价局执行国家、省、市应急时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在100分内酌情加或减。

  (三)价格动态、形势分析预警预测材料报告考核(1000分)

  1、分析材料上报考核(600分)

  按照报告制度要求,全年包括月、季度、半年、年度报送价格形势分析材料18篇,每篇为10分,不按规定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5分(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析材料上报的时间分别为下一个月的3号、5号、8号、10号),直到扣完为止。报送价格分析材料超过规定数量的,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每超1篇加10-15分。

  2、分析材料采用考核(400分)

  各单位报送的价格分析材料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司、局级)、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分别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省、市物价局(刊物、简报等)采用的,每篇加8分;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加7分;受到市物价局及局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追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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