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关于在我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8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解决城乡用电同网不同价的矛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市自200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范围和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乡用电同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范围为:全市直供区和趸售县。同价采取统一均摊的方式,在从严审核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前提下,将现行农村电价中加收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的差价部分),由城乡用电户共同承担,小幅调高城市电价,大幅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全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二、 实行同价后电价调整幅度和标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29号)规定,全市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用电到户价(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每千瓦时下调0.184元。城区其它各类电价(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小幅上调,平均每千瓦时均摊加价1.16分。其中:直供区和长清区0.83分,章丘市1.31分,历城区、济阳县和商河县2.69分,平阴县2.94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电价调整的统一安排,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61分。我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和山东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全市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44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468元,非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6949元,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0.4793元(以上均为1-10千伏),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5469元(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表)。我市济价格字[2005]58号文件确定的济南市农村各类用电到户电价标准同时废止。
三、我市实施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后,均摊加价形成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济南供电公司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统收统支。济南市物价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
四、实施城乡用电同价,是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