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我市区域内汽车客运票价核算办法及开展客运票价调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7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区域范围内汽车客运票价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汽车客运票价核算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票价的构成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整顿规范后的票价共有四部分构成,即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附加费和过路过桥费。各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客运运价。客运运价按照鲁价格发[2004]241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汽车客运运价表》执行。
(二)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标准,一是按鲁交财[1999]58号文件计算,即一级汽车客运站每票收取1.50元,二级汽车客运站每票收取1元,三级汽车客运站每票收取0.50元;二是按鲁交财[1999]129号文件计算,即票价在5元以下的,暂不收取旅客站务费,票价在5元以上的,暂按每票0.50元计收旅客站务费,票价在10元以上的,按鲁交财[1999]58号文件规定计收旅客站务费。
(三)客运附加费。客运附加费按照鲁财综[2002]78号文件执行,即每人公里收取0.02元。
(四)过路过桥费。该费用按客运运营企业实际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用进行摊销。摊销的方式按人公里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
过路过桥通行费总额
-----------------------------------=车公里过路过桥通行费率
总行车里程(指有过路过桥费的车辆)
车公里过路过桥通行费率
----------------------------------=人公里过路过桥通行费率
(车辆可座总数×企业年客运上客率)
考虑到目前我市路桥收费情况以及我市客运运营企业过路过桥费支出盈亏平衡情况,我市跨县(市)、区之间的客运车辆,人公里过路过桥通行费率暂定为0.03元。各县(市)、区区域内运行的客运车辆,人公里过路过桥通行费率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运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上述公式进行测算后确定具体标准,市物价局不作统一的规定。
企业年客运上客率,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客运运营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客运情况,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测算后确定具体标准。市属客运运营企业的乘客上客率暂定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