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九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聘用结构比例限制,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留学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二十四条 在南宁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急需、特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南宁市工作的绿色通道,鼓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落实鼓励留学人员为南宁市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日常工作,通过“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成立留学人员联谊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增加沟通。
财政、科技、经贸、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服务、创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