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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五条 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它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配偶需要在南宁市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留学回国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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