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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接受市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市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南宁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南宁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南宁市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南宁市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南宁市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南宁市发展的方式。

  第七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南宁市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在南宁市落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在南宁市所辖县工作,符合条件的,户口可入户南宁市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支持。对留学人员短期来南宁市服务,及专项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经费,按择优资助原则,可以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进入我市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的,资助经费可优先安排。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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