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和对外联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创业、工作的综合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南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南宁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市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