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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4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5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作用
  1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必须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2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3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省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4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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