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5年,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7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8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孵化的企业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环境
1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2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问题。通过提供财政担保或奖励的形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各类担保机构在我省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其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3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省和有条件的市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