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保障科技专项顺利实施。对《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富民强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利保护与促进等科技专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4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调整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进行全过程的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追踪问效机制。
三、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3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4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