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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皖发〔2006〕8号 2006年6月9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省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科技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立足我省实际,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对未来15年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创新型安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创新型崛起之路,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切实增加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资金投入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级财政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市、县财政科技投入也要实现大幅度增长。从2007年开始,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收入的实际增幅。到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申请政府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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