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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告
(郑政通〔2006〕17号)


  为规范建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一律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的规定,强制其停止施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即日起组织人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区的所有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排查登记,并在8月15日前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经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人限期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使用房屋,撤出居住、作业人员。

  四、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做好配合,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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