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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合作医疗药物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辽卫函字〔2006〕17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药物。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开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格局

  各县(市)、区要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预防保健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必备条件。要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在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所在乡镇设有卫生院,并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可设在卫生院;所在乡镇未设卫生院,或卫生院不能正常运营的,应设立一所防保型的乡(镇)卫生院。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防保型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安排予以保证。按照能够在机动车行程30分钟内获得乡级诊疗服务的可及性标准,对政府开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整,设置若干所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偏远)乡(镇)卫生院。

  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推进乡镇医疗机构的社会化进程。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乡级卫生资源,构建社会化的乡镇医疗服务体系。

  继续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改善农民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好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工作。在全市形成以城带乡、对口帮扶的新格局,全面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标准和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基层组织和农民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是增加农民负担,而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百姓,真正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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