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对因打架斗殴、服毒、自杀、交通肇事、镶牙、配镜、美容矫型、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未经批准无转诊手续私自到外地医院治疗或住院等费用,一律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予以报销。
对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报销方式,各县(市)、区要继续探索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市统一实施。
对年底节余资金,各县(市)、区可以用于实行大病救助。
为防范基金风险,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每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用做风险基金,连续提取3年。从第四年开始,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并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基金周转困难等。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4〕23号)精神,根据农民就医需要及安全、优质、低廉、便捷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医疗监管。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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