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的使用原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及时审核、定期兑现的原则加强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辽财社〔2004〕607号)精神制定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合理使用。
4.报销比例。
(1)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户为单位为参合人设立门诊帐户,标准为每人10元,帐户资金可用于参合人当年门诊消费,节余资金不返还,不接转下年。
(2)对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起付线和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或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为:乡(镇)级100元、县级300元、市级及以上5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封顶线为8000元,每个参合人全年在各级医疗机构累计发生住院费用封顶线为15000元。
(3)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汇总计算的方法计算:
镇级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40%;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报销50%;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35%;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5%;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市级以上医院(三级)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3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5.报销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78号),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并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垫付报销费用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参合农民需要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外,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部分相邻市、县(市)、区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