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4)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筹资标准
我市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筹资机制为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各级政府资助相结合。2006年最低筹资标准为人均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此标准。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主体和资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资助。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少于40元。其中,国家、省级财政对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市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其余10元由县(市)、区政府补齐。各县(市)、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三)基金管理及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经办机构,要在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的方式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所有的资金必须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从而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要按照有关制度及时审核合作医疗基金,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2.基金收缴和划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机构收缴,存入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市)、区财政支持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政府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级财政支持资金的到位情况,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县(市)、区的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同时报省有关部门,争取省级扶持资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