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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推广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模式窗口单位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推广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模式窗口单位通知
(鞍政办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按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5〕19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事大厅等16个单位为第二批推广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模式窗口单位。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窗口单位在管理运行模式、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协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减少审批(服务)环节,简化审批(服务)程序,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及窗口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实效,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公正、便民、高效的服务。

  附件:鞍山市第二批推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模式窗口单位名单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鞍山市第二批推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模式窗口单位名单

  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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