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范围
指以专业从事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为主营业务的单位。
1.2002年3月15日以前,本市区域内已设立的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物品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依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符合安全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2002年3月15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后予以受理。
3.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满一年,应进行安全评价,未满一年的应补充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储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6.安全评价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租赁场所的企业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9.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检查重点
1.储存方式、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电子档案及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五、受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