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查找本企业安全管理和储存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增加安全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消除隐患,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
3.依法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依法承担着安全评价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评价职能,严格执业准则,严格行业自律,严格安全评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质量标准。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正确处理与企业之间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确保评价质量,决不能只求经济利益而降低安全评价质量。
4.加强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确保整治成效
各区、县安监局以备案检查为抓手,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整改要求,严格安全检查,严格备案制度,坚持“隐患不除,整治不休”。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储存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措施。各储存企业主管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做好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储存企业“关、停、转、迁”的善后工作。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十七条及《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
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