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抓紧时间,抢在主汛期前完成度汛工程的抢修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对短期内安排不上的和主汛前不能完成的病险工程,要备好抢险物料,落实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
(四)坚决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已废除的套堤绝不允许再恢复。各县(市)、区要对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重点整治河道内建房、违法排放和河道内阻水林木等问题,对清障不力或清障后再行恢复的要追究设障单位和所属防汛指挥部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五)进一步落实防洪抢险预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按照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原则,认真修订完善防洪抢险预案,对重点河流上的重要险工险段、城区段河道、水库、尾矿坝、重点工矿企业、学校、万亩以上排涝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根据不同频率洪水,从洪水预报、工程抢护、抢险救灾等方面进行预案编制,做到切实可行,并适时进行预案演练。
(六)做好防汛物资储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对现有的防汛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防大洪水需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储备的原则,确保防汛物资器材储备充足。市供销社负责储备30万条草袋子,并准备1000把铁锹、500把镐等抢险工具,7月1日前必须储备到位;市交通局负责组织200台抢险汽车;市农机局负责组织50台供运输或牵引用的拖拉机;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20台越野吉普车,以备抗洪抢险急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托社会资源,采用合同储备方式,储备砂石料2000立方米、编织袋30万条、铁线20吨、木材100立方米;各级物资、粮食、商业、卫生等部门及防汛任务重的企事业单位,要准备一定数量的防灾和救灾物资。鞍山军分区要组织1万名民兵作为市级抗洪抢险预备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主动同当地驻军联系,争取支持帮助。上述承办单位要将落实防汛物资、车辆及抢险人员的数量、存放地点、负责人、保管人员和调用程序等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935226、2529018)。
(七)气象、水文和电信部门要做好观测和通讯设备的维护工作,制定预测预报方案。各级防汛指挥部要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做好灾情和其它有关统计工作。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报告,并在3日内将核查后的灾情按国家防总要求的内容、格式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八)加强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为水库度汛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经常组织水库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加强对水库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隐患不及时的防汛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处置失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水库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水库管理单位要按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度汛措施和下游逃险措施,确保水库安全度汛。水库一旦出现险情,要力争做到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各水库要严格按照汛期控制运用计划运行,不得擅自提高蓄水位。效益不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水库要空库待汛。要加强尾矿坝的安全度汛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选矿企业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选矿企业,对因非法审批、监管不力造成尾矿坝溃坝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坝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尾矿坝主坝体的安全与稳定状况、防排水及泄洪设施的保障能力情况;尾矿坝日常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情况;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及防汛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各级防汛部门要对矿山尾矿坝的安全度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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