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实施公司改制,经出资人许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5.在“市创新专项”中设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予以资助。鼓励申请国外专利,提高对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补贴的标准。对专利示范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6.支持我市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的给予一定支持。
17.鼓励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和市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成功注册并使用大连地区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重点奖励。对其中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自主创新名牌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
18.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市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程序对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国家、省相关产品目录及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中小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实行首购政策。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要根据自主创新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其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研究制定促进本地自主创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办法。
19.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各类法人和个人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及信用披露制度,强化行政和司法救济,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和法制环境。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