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

  9.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10.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在“市创新专项”中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5年内分期缴纳。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科技成果转化

  11.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对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知识创新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国家重点工程攻关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项目,或科技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市创新专项”中设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1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一定规模生产的,经认定,政府对收取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予以返还。购置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3.经认定的软件与集成电路、光电子、中高档数控系统、清洁能源、精细化工、海洋与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重大国产化装备,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现的产品销售额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4.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和职务发明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赢利后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的收益要占50%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