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单独或与我市相关机构联合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发总部的;我市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新建或合资设立研发机构并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经认定,从“市创新专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统计和评价体系。一般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最低要达到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5%以上。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及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创新能力指标列为考核、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实行国有企业自主创新问责制。由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完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7.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20%-80%的比例予以返还;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有关管理目录规定的市级以上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其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限额可按上一年度进出口额的50%核定。市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装备制造类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对以上出口产品报关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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